伊拉克共和国(巴格达)
160362017.06.0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谅解备忘录》将于2016年11月2日生效。
备忘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伊拉克入境、出境或者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欲停留逾30日或者在伊境内从事工作、学习、定居、新闻报道等须缔约另一国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在入境前申请签证。
二、持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者须申办签证:
1、所需时间:10个工作日。
2、一表二照(表格需打印,签名处手签,表格中不需要填写或无法填写的栏目,打印NO;照片为1寸白底彩照)。
3、邀请函(需有邀请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4、需提供返签号或内政部批文复印件。
5、派遣单位出差证明。
6、派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红章)。
7、机票订单。
8、护照复印件。
9、护照上如有以色列签证将被拒签。
10、使馆可能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11、经伊前往第三国者,持联程机票,不出机场且停留不超过24小时,可免办签证。否则,应申办过境签证。伊方一般发给3个月有效、允停留2天的1次过境签证。